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核医学诊疗工作,在贯彻《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指导各地加强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建设。在制定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疾病的诊疗指南、规范中,将核医学技术融入其中,提高核医学技术的应用水平。2021年,国家原子能机构牵头印发《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并相继设立放射性同位素及药物研发、非临床评价、工程转化、临床应用等4家核技术研发中心。同时,通过核能开发科研渠道,有关部门先后批复一批科研项目,围绕医用同位素制备、放射性药物研制等方面,组织行业内相关优势单位开展技术攻关。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对标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版本(IAEASSG-46),重新修订我国 HJ1188-2021 标准。在《核医学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88)制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充分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医用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in Medical Uses of Ionizing Radiation,SSG-46)的有关规定,并专门征求了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和有关医疗机构核医学科专业人员意见。对于您提出的相关问题,生态环境部将加大相关政策宣贯力度,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许可办理等提供指导;同时加强相关政策调研,统筹考虑修改放射性废液排放等要求,持续提升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水平。
(二)关于推广四川省“川委融办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在新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复审中,对无核医学科建设计划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做法,切实落实好八部委文件要求。为持续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障医院评审标准与现行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医院评审标准在推动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委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均将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要求是否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作为前置要求。其中,《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已将具备“核医学科”作为三级综合医院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三)关于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对稳定性冠心病患者不进行心肌缺血评估而直接冠造者,医保不予报销;参照美国经验,充分发挥 PET精准诊疗作用,提高癌症患者5年生存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确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
(四)关于相关监管部门检查核医学科室工作或制定相关法规条例时,邀请核医学行业学会的专家一同参加。前期,我委及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核医学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均注重发挥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作用,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推进相关政策制定更加切实可行,更具可操作性。我委将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推动核医学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持续加强医疗机构核医学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操作指南,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落实。积极邀请核医学行业专家参与政策制定、标准修订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共商核医学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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